检察院的有介绍信和工作证要求复印病程是不是也不能印?我看了一下大家的一件是不是说病程纪录无论是公、检、司也都没权复印阿?那第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这个予以协助怎么解释,如果他们要求复印不是可以复印的意思吗?
也有例外:封存病历时。
那保险公司的职员骗你们的。
“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这个东东就是一公函,内容有“采集证据的事由、采集证据的依据、采集证据的清单”,一式3份,证据采集单位1份,证据所有人1份,证据保管人1份,
只要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就说明是公对公的事情,就按规定办理就是了,单纯只有介绍信,原则上不予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