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行,2002年卫生部出台的医疗病案管理规定中,对复印资格这一块说得太粗略,这么多年来一直没有补充和完善,我们在具体的复印实践中确实很难把握,就一个有效身份证明,就很难在理解上做到统一,象身份证,户口本,警官证,军人证等是不是都可以算做有效的身份证明呢?不知道有没有发生过患者因为没有明确授权复印病历而发生的医疗纠纷呢?提供一下,做为交流。谢谢!
老乡你好,医疗病案管理规定中提到的授权委托书,你们是怎么理解和执行的?另外,不知咱们今年的ICD-10培训班什么时间开班啊?
老乡,我有点不明白,授权委托书不是病人当事人授权给复印代办人的吗?来复印的是当事人,他就无需授权了;若是代办人来复印,无当事人在场如何授权?